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帅**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津帅**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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