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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街第**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与被告孙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八十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3548元,收取677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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