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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街第**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北京和**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齿科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与案外人金融街津塔(天津**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津塔项目内全体业主或租户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标准为48元/月/平米。被告承租了此项目写字楼1套,房号为××号商铺,面积为×平方米。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物业费及违约金的缴纳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向被告的写字楼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发送付款通知后仍拖欠并拒不缴纳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84元,违约金1002元,共计3786元。违约金标准为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款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同时,被告拒不缴纳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的能源费991.44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现起诉要求被告:1、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84元,违约金1002元,共计3786元;2、支付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的能源费991.4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商铺租赁合同、入住文件签收单、缴纳电费、水费收据及发票若干、付款通知单若干、律师函、电量抄录表及杀虫灭鼠确认表。

被告辩称

被告北**术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承租的商铺旁边是垃圾房,原告的保洁人员没有按照干湿垃圾分开的原则堆放垃圾,造成臭味弥散,墙面霉变,鼠害猖獗,老鼠将被告的设备线路咬坏。原告未能完成物业维护义务,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损伤,直接影响被告的营业收入,造成人身健康及设备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被告多次申请物业公司改善环境,一直未得到真正解决。由于屋顶漏水,造成被告财产及经营损失。因此,不同意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同意支付能源费991.44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照片10张、赔偿协议、给原告的回函及收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津塔写字楼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承租津塔写字楼地下一层×号商铺,每月物业服务费5568元,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被告应在每月5日之前支付本月的物业服务费,付款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付款,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被告延期交费的日期,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未交纳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84元。

本院于2016年3月7日进行现场勘验,情况为:垃圾房正在维修中,老鼠洞已经填补好,被告商铺大厅内的水渍有1处,从屋顶到下方约80公分左右,是2015年最后一次雨季物业粉刷后仍然漏水造成的。双方当即约定于2016年3月20日对该水渍进行粉刷。现垃圾房已经改造完毕。

另查,原告委托案外人北京市**服务公司对津塔写字楼进行杀虫灭鼠,每月至少一次。被告对此不予否认,但表示效果不好。

又查,2014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书》,内容为:下雨渗漏情况,是结构性漏水,造成被告商铺墙面水痕及物品等损失,原告给予粉刷墙面,并一次性赔偿被告1200元作为了结。之后雨季屋顶仍然漏水,原告曾多次粉刷墙面。现双方对于漏水原因意见不一,被告表示是由于原告管理不善造成漏水,原告表示是结构性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收据1张,证明因老鼠咬断线路造成设备损坏产生维修费13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只写着维修费用,并没有维修明细,也不能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该笔费用被告是否实际发生无法确定,票据出具单位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

再查,被告于2012年9月承租商铺时知晓旁边为垃圾房。

被告未交纳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的能源费991.44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交纳。

原告提出如果法院对于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全部予以支持,其放弃主张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现场勘验材料,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被告提出的垃圾房存在臭味弥散,鼠害猖獗等问题,被告于2012年9月承租时即知晓商铺旁边为垃圾房,至今仍在租赁该商铺,被告应当予以理解和一定程度的容忍,并且,原告已经委托第三方每月进行杀虫灭鼠,加之,现垃圾房已经改造完成,因此,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并不存在怠于行使管理职责的情况,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雨季漏水问题,现双方对于漏水原因意见不一,因漏水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关于被告提出的因老鼠咬断线路造成设备损坏产生维修费13000元问题,被告仅提交了维修收据1张,并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被告该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是对整个服务区域进行管理。物业费用于设施维护的保养及正常秩序的维持等。个别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更有可能造成物业公司在无法收回运营成本的情况下,降低现有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局面,最终损害的是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被告应当交纳物业费。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8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如果法院对于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全部予以支持,其放弃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的能源费991.44元的请求,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交纳,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84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的能源费991.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65.5元,由被告负担25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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