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天津宝**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魏**诉被告天津宝**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天津**民法院审理,本院并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