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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天津铭**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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