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与被告天津南**有限公司、被告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晓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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