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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司**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被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缺乏沟通,被告经常对原告采取冷暴力的手段,原告曾于2016年2月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仍未改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赔偿原告30万元生活困难帮助金及精神损失费;3、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丰盈里6号楼806号房屋一半所有权归原告所有;4、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向原告所借款项5000元,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所借款项28000元,合计33000元一并归还原告。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复印件一张;

2、汇款业务凭证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存在原则性问题,虽然被告的收入较少,但已经全部用于了家庭生活,也尽到了相应的家庭义务,希望法院可以给予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恋爱并结婚,应当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双方应当互敬互谅,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关心,妥善处理问题,遇到矛盾争吵,也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保持冷静和克制,多考虑彼此的感情以及家庭的重要性,以化解矛盾为主,而不是通过离婚解决问题,这样既伤害了夫妻感情,也无助于家庭纠纷的解决。

本案中,原告系第一次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不同意离婚。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的离婚理由,也并非原则性问题,同时也并未提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而此时,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婚姻家庭的机会也是必要的。同时,原、被告也应在双方的日常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以实际行动建立起对彼此的信任。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挽回的。

故而,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本着对婚姻负责、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审慎的考虑婚姻问题,努力维护家庭和婚姻的完整性,双方的矛盾是可以通过彼此的沟通协商解决的。故而,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司**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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