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不服天津**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翟**认为,被上诉人在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劝业场金麒麟专柜购物产生纠纷,天津**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和平区,天津**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