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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魏**、太平**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魏**、太平**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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