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魏**、太平**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丁**与杨**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源**限公司与天津众**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居一×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马中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与辽**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高*与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万**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翟**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劝**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