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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一×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居一诉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居一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居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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