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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