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潘*与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潘*与被告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原告邹*、潘*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潘**称,二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与天津安**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天津市**丽路欧铂苑x号房屋。随后二原告办理入住手续,并将房屋装修。被告所购买的房屋位于原告楼上,2015年8月12日晚,由于被告房屋内水管漏水将原告房屋浸泡,导致原告刚刚装修的房屋严重损坏,现因房屋损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原告室内装修损失15741元以及家具家电损失184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二原告房屋所受损失确因被告房屋漏水所致,但是漏水的原因被告并不清楚,二原告应与被告共同追究小区物业及开发商的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的房屋坐落于天津市**丽路欧铂苑x号,被告的房屋坐落于天津市**丽路欧铂苑x号。2015年8月12日,被告房屋内厕所水管漏水,水流至二原告房屋内,导致二原告的房屋及家具家电遭受部分损失。

庭审中二原告申请对室内装修损失及家具家电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二原告因浸水造成的室内装修损失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经鉴定造价为15741元;关于家具家电的损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函,鉴于家具家电受损前后的成新无法界定清楚,无法得出评估结论。

另查,二原告橱柜购买价格为7740元、油烟机购买价格为3880元、床和组合柜购买价格为6800元。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送货单、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的房屋漏水导致二原告遭受部分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二原告室内装修部分的损失,经鉴定造价为15741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家具家电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其购买价格、所处位置及具体损失情况,酌定油烟机损失为776元、床和组合柜损失为688元,橱柜损失为3870元。原告遭受的损失共计为2107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以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潘*损失2107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邹*、潘*担负210元,由被告刘**担负315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刘**担负。(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