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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钟**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王*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6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后与申请人再无联系,申请人于2013年9月18日在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报案并登记被申请人人口走失情况后,杳无音信。因被申请人从2013年9月16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王*,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天辰公寓9号楼4门422号,系申请人王**。被申请人王*于2013年9月16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八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有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故申请人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王*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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