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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西民三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3581元,减半收取6790.5元,由上诉人天**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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