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中**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于1980年4月开始作为家属工被安排在原中国石**化工公司所属的“三产”天津石**务公司工作。1998年1月1日在该公司办理了家属工退养手续,现该公司已注销。原中国石**化工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中国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了清算,并成立了中国石化**有限公司天津石化分公司,承**公司的职能。被告中**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5日,系由原中国石**化工公司重组改制后成立的上市经营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1980年4月参加工作至办理退养手续均在天津石**务公司,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天津石**务公司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原中石化**化工公司,中石化**化工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注销后,由新成立的中国石化集**天津石化分公司承继了原中石化**化工公司相关职能。被告中**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5日,系由原中国石**化工公司重组改制后成立的上市经营公司。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即被告中**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半费)5元,退回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