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徐*与中国人民财**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中国人民财产**甸分公司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车建中、车晓雷与李*、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家起、中国人民财产**支公司汉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窦**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肖**、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肖**、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王**、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