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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西*三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窦**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金平,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0元,退还上诉人窦如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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