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祥**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祥**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9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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