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为此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被驳回。判决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关系紧张,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赵**原告生活;三、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非原告所述的情况。第一次判决未准离婚后,原告也经常去家里看望孩子,两人的关系已有所改善,希望能与原告和好,好好过日子,也希望原告能认真对待双方的感情,只要今后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也是可以继续生活下去的,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赵*。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了和好的愿望,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对双方的感情恢复仍抱有希望,表示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有感情存在,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均应妥善对待冷静处理,生活中亦应相互尊重、互敬互爱。双方自相恋到结婚也曾有过美好的时光,但同时亦不可否认,目前原、被告在感情方面确实潜伏危机,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亮起红灯,对此应引起被告足够的重视和思考,同时积极想办法化解夫妻间存在的矛盾,多做和好工作,求得原告谅解,使夫妻感情能够和好如初。原告也应从长远考虑,给予被告和好机会,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一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