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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祥**限公司与天津市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祥**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7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祥**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祥**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祥**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3045元,减半收取16522.5元,由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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