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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庆生与天津**程学校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贠庆生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程学校(以下简称市政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确认贠**与市政学校具有劳动关系,应进入再审。双方于2005年1月1日签订外聘人员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内容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贠**自到市政学校处工作时,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综上,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市政学校提交意见称:贠庆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贠庆生与市政学校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贠庆生在市政学校从事的清洁工岗位并非市政学校业务的组成部分,且贠庆生亦未证明接受了市政学校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实质性管理,故原审法院认定贠庆生与市政学校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综上,贠庆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贠庆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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