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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金慧,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2010年夏天,原告下夜班回到家中时,发现被告与一个女人裸体同床,发生此事后,原、被告没有吵闹,也没有再提起过此事,但是此事始终存在于二人之间,持续地影响着夫妻感情。此后被告不知悔改,更是开始夜不归宿、经常和不同女子留宿各种酒店。2010年至2014年之间,原告多次给被告改正机会,但是被告没有任何悔改表现,原告备受冷落,虽然曾多次商谈此事,但是没有效果。2014年9月初,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被告的言行,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曾谈过离婚,被告也认同离婚,目前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实际分居的时间是2015年10月1日。原告自结婚后没有上过班,我的工资卡一直由原告保管。我一直在极力维系婚姻,从未有离婚的想法。双方还一直做检查,准备生孩子,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7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居住在被告父亲刘**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路××园××里×号楼×门×室房屋。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逐渐发生矛盾。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告离开婚住房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生活中相互包容,消除隔阂,妥善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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