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四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以认可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诉辩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