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做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36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天津上**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10万元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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