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0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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