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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分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分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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