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成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