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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责任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卜*、天津**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农**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海**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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