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天津**有限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太平戴**物业顾问(北京)**分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溧阳**有限公司与天津东**限公司、北京荣**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霍*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