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制品厂、原审被告天津**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滨港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津华**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4.08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华**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