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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限公司与天津**制品厂、天津**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制品厂、原审被告天津**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滨港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津华**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4.08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华**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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