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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自201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时常吵打,被告性格暴躁语言粗鲁,多次辱骂原告及其家人,被告曾两次深更半夜将原告轰出家门,令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3、返还被告占有的属原告个人婚前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但属正常现象,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自201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2015年11月30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被告的亲属曾就双方矛盾进行劝解未果。故原告起诉。

庭审中,被告主张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则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确实影响夫妻感情。但是原、被告现有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本着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帮助的原则,共同搞好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吴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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