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环渤海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振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环渤海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环渤海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为7078元,减半收取3539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环渤海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