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家(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环渤海金岸**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2015年2月2日受理,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西*三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宜家(天津)**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22元,退还上诉人宜家(天津)**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