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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天津)**有限公司与环渤海金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家(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环渤海金岸**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2015年2月2日受理,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西*三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宜家(天津)**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22元,退还上诉人宜家(天津)**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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