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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天津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BeregMechty”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所有/光租的停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港的”BeregMechty”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BeregMechty”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90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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