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皇岛**有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秦皇岛**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在京唐港(锚地)扣押”飞雄6”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2000000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扣押船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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