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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成**公司与被告香港文**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成**公司与被告香港文**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欧**、人民陪审员边红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以(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37-1号、(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37-4号、(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37-5号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37-8号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香港文**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成资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港文**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安成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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