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被告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付知朋与刘**、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寇*各与刘**、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刘**、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刘**、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天津**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天津**合作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团有限公司、天津经**理委员会基本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