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团有限公司、天津经**理委员会基本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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