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乐中心与董**,彭**物权保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乐中心(以下简称麦田娱乐中心)因与被申请人董**、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麦田娱乐中心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应当依法进行纠正。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且明显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依法查明彭**所有商铺房屋的实际占用人。1、彭**在原审起诉时主张,董**和麦田娱乐中心对自己所有的商铺实际占用,麦田娱乐中心对于董**实际占用涉案房产的情况亦予认可,原审法院应对董**占用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定。2、彭**作为所有人却对于自己房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不知情是难以成立的。原审法院应依法查明彭**与董**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如果存在,麦田娱乐中心又是根据租赁合同从董**处承租而来,则麦田娱乐中心的使用就是有合同依据的合法使用,彭**就应向董**主张房屋使用费。3、麦田娱乐中心对于涉案商铺的使用是以合同方式从董**处承租而来,并且按照租赁合同已经向董**支付了2015年以及以前的租金,因此麦田娱乐中心对于涉案商铺是合法使用且已经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无须再向彭**给付商铺使用费。4.彭**在2015年1月21日原审起诉时,要求董**和麦田娱乐中心给付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两年期间的使用费,彭**要求支付2013年1月21号之前的使用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麦田娱乐中心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法院本应依法驳回彭**对此期间使用费的请求。5.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遗漏必要当事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是姜**,本案麦田娱乐中心与彭**之间必须要通过董**、姜**才能发生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因而姜**的缺位直接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6.关于商铺使用费的数额,在麦田娱乐中心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本应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而不应直接、草率的予以支持。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根据《中华人民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令麦田娱乐中心向彭**给付使用费,但麦田娱乐中心对于涉案商铺的使用并非无权使用,而是根据《租赁合同》自董**处承租而来,且已经支付租金,因而不应当再向彭**支付使用费。

被申请人董**答辩: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麦田娱乐中心的再审请求。当时出租的就是有产权的一层和无产权自己搭建的二层。面积共计520平方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彭**答辩:不同意原审判决,麦田娱乐中心已经不干了,也没钱了,认为应由董**退还租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作为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利民道交口东北侧龙云商厦2层16号(登记地址为龙云商厦-2016号)商铺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其所有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05年2月3日其与天津**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并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天津**限公司)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转租,或以任何形式与他人利用该房屋进行合营。

麦田娱乐中心与彭**虽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其对从2012年11月1日至今实际使用彭**所有的上述商铺并无异议。麦田娱乐中心称租金已经给付没有二层产权的董**,董**主张收取的租金是自己有产权的一层和搭建的二层。麦田娱乐中心对此未尽到审慎义务,彭**对此并无过错。由此,原审法院基于物权保护关系判决由麦田娱乐中心给付彭**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商铺使用费并无不妥;关于商铺使用费金额,原审法院参照2005年彭**与天津**限公司约定的年租金金额,且该金额未超过天津市房屋租金指导价格作出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

麦田娱乐中心主张该处商铺由董**处承租而来,要求董**返还收取的租金,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本院不予审查;另,麦田娱乐中心主张姜**为其代理人与董**签订租赁合同,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不属于法院遗漏必要当事人之情形;再,麦田娱乐中心主张彭**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麦田娱乐中心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麦田娱乐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天津市**乐中心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