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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天津市地风升投资有限公司与沈**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孔**、天津市地风升投资有**(以下简称地风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孔**、地风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沈**依据证据是其与孔**的委托协议,该协议应由三方达成,没有侯*的签字,委托协议并未成立。2、即使侯*要转让,也应明确具体数额。3、侯*没有取得过委托协议确定的债权,不可能将债权转让给沈**。4、地风升公司既不是居间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委托协议的当事人;原审判决判令孔**、地风升公司共同给付补偿款,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无法执行。5、沈**没有出示居间合同,委托协议中确定的补偿是没有对价的,法律性质上属于赠与。申请人可以撤销赠与。6、从委托协议内容看,地风升公司与案外人天津贻**限公司解除购房协议是孔**给付沈**和侯*补偿的前提,而购房协议并未解除。孔**没有在地风升公司任职,也没有取得该公司的同意和授权,无权委托他人解除合同等,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7、一审判决混淆丈夫与妻子的人格、股东与公司法人的人格。二、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地风升公司送达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即缺席审理,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侯*书写了“证人证言”,开庭时其未出庭接受质询。三、原审判决错误适用了法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沈**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沈**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沈**答辩称:一、委托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在场,协议由申请人代理人刘*来起草,孔*敬签字。二、申请人歪曲否定事实。一、二审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委托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相对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地风升公司与案外人天津贻**限公司签订了《贻正港口公寓房产定购协议》,根据《委托协议》内容,原审法院认定《委托协议》主体包括沈**、孔**、地风升公司及案外人侯*,是正确的。一审法院经询问示明,侯*放弃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由沈**一人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孔**、地风升公司主张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孔**、地风升公司主张委托协议中确定的补偿没有对价,属于赠与,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判令孔**、地风升公司共同给付补偿款,并无不妥。经审查,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孔**、地风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孔**、地风升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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