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南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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