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青**有限公司与廊坊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青**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廊坊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5)永*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北京青**有限公司与廊坊金**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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