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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8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60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理由:被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强行抢占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从事实上、权利义务上,申请人也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住房的义务,再有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行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母生前同居属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果按判决书所说,申请人永远得不到房屋,除非被申请人死亡,现在问题是申请人也无房可住,所以被申请人应该腾房。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张**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3月12日杨**提起诉讼,要求张**腾出诉争房屋并给付房屋使用费。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对杨**要求张**腾房的诉请不予支持。杨**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28日杨**又以相同的诉求提起本次诉讼。张**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的历史背景和理由已经天津**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49号判决确认,现杨**再行提起诉讼,要求张**腾房,而原判决确认的事实和理由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原审判决认定杨**要求张**腾房证据不足,判决对杨**要求张**腾房的诉请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杨**的再审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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