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培红与被告季*、泰*(天津)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协商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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