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一与被告尤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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