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广告中心与被告富**(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广告中心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广告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广告中心自愿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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