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广告中心与富士茗**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广告中心与被告富**(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广告中心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广告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广告中心自愿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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