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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二×,一子王**,现均已成年。结婚后被告有酗酒、赌博的恶习,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给年幼的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一直忍受。近年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不断升级致使原告无法忍受。在2014年至2015年间原告为被告偿还赌债30000元。原、被告双方现已感情破裂,为了保障原告的生命安全,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儿子尚未成家,若原、被告离婚儿子无人照顾。对原告称被告酗酒、赌博和家庭暴力的情况不认可,被告有喝酒、赌博的毛病,但并不是经常喝酒、赌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王**和儿子王**,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时有争吵,原告有酗酒、赌博恶习。原、被告于2016年2月8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因此受伤。原、被告自2016年2月10日起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书写的保证书、手机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达25年之久,且生育两个子女,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谅、同舟共济,携手维护家庭的稳定。原告诉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被告在庭审中对自身的恶习和错误也表示悔改,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王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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