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辰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40万元、承包费27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96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给付全部欠款,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