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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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