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东**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东**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兴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东**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一品,被告天**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的代运营合同《电商运营服务协议》,被告负责为原告提供”易家餐”淘宝店铺的全套运营服务,双方对网店的施工、服务保证、服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服务费6万元,被告未按约定对网店按期施工,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单方搁置店铺运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代运营合同(合同编号:dq-dyy-2015026),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6万元、运作周转资金18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一、代运营合同1份,拟证明双方签订了代运营合同;

二、浙**行客户回执1份,拟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预支付了服务费6万元;

三、截图3页,拟证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施工计划;

四、店铺搁置通知1份,拟证明被告单方违反合同约定,被告的违约情况,致使合同无法达成;

五、qq聊天记录截图1页,拟证明在2015年8月13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第二阶段的任务;

六、支付宝交易截图1页,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运作周转资金1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工作,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网店按期进行施工的情形。被告单方面搁置店铺运营,系双方未能就运营方案协商一致所致,由于运营方案的无法确定,被告无法确定店铺的运营工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其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一、qq聊天记录截图1页,拟证明店铺装修已在工期之内完成;

二、浏览量访客数截图1页、8月交易总览截图1页,拟证明被告提出的店铺搁置,并不代表是终止合同,是为了更好地为原告进行代运营服务,找到更合理的运营方式,原告在被告发出搁置通知期间,被告只是停止了店铺的刷单和运营炒作,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

质证认证意见:

本院查明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代运营合同、浙**行客户回执、截图、店铺搁置通知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以及原告对被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截图、浏览量访客数截图、8月交易总览截图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均未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再行提交相关证据,故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运营合同《电商运营服务协议》,双方共同合作易家餐淘宝店铺的全套运营业务,共同承担网店整体的投资成本风险运营费用。被告负责提供网店销售技术支持培训,负责提供网店产品拍照技术性协助,向原告提供网店版面设计维护及排版服务,向原告提供网店图片更新修改上传下架技术性服务,负责网店后台数据库系统的日常维护,负责安排网店策划推广服务。原告同意提供被告所有网店建设须用的图片、拍照及文字资料、相关证件以及产品报价,同意向被告缴纳整套网店建设运营服务费以及业绩提成费用,同意全力配合被告在网店销售时需要的促销工作以及配合工作,同意负责网店的订单发货、寄货、产品拍照工作,同意被告代为负责网店产品的客服咨询服务工作。被告向原告保证:合同期第一年,年最低销售总额为150万元。协议有限期为一年,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服务费:原告应向被告交纳年服务费10万元,如年业绩未达标,年服务费按真实销售比例付款,签订协议时,原告预交服务费6万元,剩余服务费4万元在第七个月1日支付。该协议还约定了施工周期。

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6万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被告未在协议约定的施工周期内完成网店销售策划的施工。

原告交付被告运作周转资金,用于网店刷单。

被告提出三种运营方案,原告均不同意。

2015年8月26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出《店铺搁置通知》,记载:”尊敬的客户:您好!您与我公司签订的淘宝代运营项目,现因双方运营思路不统一,导致代运营店铺无法进行接下来的运营工作,故经运营部商议决定:自2015年8月25日起,我公司将对您的店铺进行搁置,停止一切运营安排。在双方运营思路没有统一的情况下,出现装修、设置、排名下降、数据无法正常统计以及活动无法报名等问题,导致对本季度末,该店铺整体销量及保额所产生的影响,与本公司无关。7月2日开始,每天刷单在8单左右,20日之后店铺停止刷单。以上决定是由运营部商议决定,现请您邮件回执确认,如两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回执,则表明您已收到本邮件并默认本通知内容,出现任何问题,与本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商运营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网店的全套运营业务,原告全力配合被告在网店销售时需要的促销工作以及配合工作,在被告提出运营方案后,原告未同意运营方案,双方在运营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未就运营方案再行协商,致使网店的运营被搁置,被告并非无故或者故意推延网店的施工进程。在被告向原告发出《店铺搁置通知》,是被告将协议的履行暂时停止,等待双方重新确定运营方案后,继续履行合同,其本意并非解除合同。此后,双方应积极进行协商运营方案,不应采取消极方式处理,未就运营方案再行协商,在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故该协议应予解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本院确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服务费3万元。因双方约定的运作周转资金用于不正当竞争,故原告主张返还该资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天津市东**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的《电商运营服务协议》(合同编号:dq-dyy-2015026)。

二、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东**限责任公司服务费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东**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50元;由原告负担346元,被告负担32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